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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民初4330号
原告:内蒙古通济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永宁路聚景花园商业楼S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05732914316。
法定代表人:李新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菲,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雯,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和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泾河工业园泾渭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688961466C。
法定代表人:许雪凡。
原告内蒙古通济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和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内蒙古通济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通济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通济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49元,由原告内蒙古通济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东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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