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221民初1565号
原告:内蒙古正瑞管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21564182268N),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图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田县农源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9MA07LGWU0G),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乡***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正瑞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玉田县农源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玉田县农源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的地址,本院通过集约送达和邮寄送达未果。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正瑞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被告应视为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内蒙古正瑞管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