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市骏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红星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06民初428号

原告:长春市骏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自立西街以南奔驰路以东德意名典8[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679440257X6。

法定代表人:田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勇,上海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悦,上海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黄山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36960784B。

法定代表人:张静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优达,宁波市北仑区东港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勤,宁波市北仑区东港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吉林省红星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公主岭经济开发区经开大街北侧滨河路西侧会信用代码:91220381696139675J。

法定代表人:马淑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长春市骏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红星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长春市骏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春市骏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杜 宇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於芯怡

代书记员  王春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