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晋0405执344号
太重榆液长治液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O二O年八月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八月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908000元及利息;
二、负担案件诉讼费6440元、申请执行费1148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治屯留县支行
账户名称:屯留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账号:9558850505000412228
交款时需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名称、交款人名称及交款用途。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