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重榆液长治液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晋0405执344号

太重榆液长治液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O二O年八月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八月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908000元及利息;

二、负担案件诉讼费6440元、申请执行费1148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治屯留县支行

账户名称:屯留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账号:9558850505000412228

交款时需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名称、交款人名称及交款用途。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