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7588号之一
原告:高伸模具(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工业园盛达一支路1号B2座。
法定代表人:***伸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睿智,女,上海高伸模具有限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66号11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黄山西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高伸模具(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钟 玲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