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锦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昌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某、张某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潍城民一初字第910号
原告潍坊昌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东郊花园沿街房**。
法定代表人单景泗,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秀珍,女,1966年2月6日生,汉族,潍坊潍城蓝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
被告**,男,1987年7月24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告**林,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路灯管理处与被告**、**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晓萍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