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业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21570号
原告:***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付小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赟,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星辰,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吕书全,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业物资有限公司诉称,2018-2019年原、被告先后签订了多份灯具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建立了供货合同关系,由原告向被告XX基地供应灯具,2020年,经双方结算,原告向被告共计供货金额为9400751.80元,截至目前,被告只支付了7853683.50元货款,尚欠原告1547068.30元未支付,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原告支付欠付和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547068.30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自2019年6月18日起搬至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栋XX楼,其实际经营地已不在新城区,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为其住所地,因此本案应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新权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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