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西雨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18334号
原告:西安西雨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谈利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介晓敏,陕西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吕书全,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西雨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西安西雨物资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因西安交大创新港19#楼室内装饰工程需要,向原告购买物资,原、被告分别签订《西安交大创新港19#楼装饰工程零星材料、辅材采购合同》及《西安交大创新港19#楼装饰工程零星材料、保护材料采购合同》,原告按约向被告供货(货款总计1187613元)并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共支付货款82万元,至今下欠货款367613元。原告向被告催要多次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67613元及以此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迟延付款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陕西建工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自2019年6月18日起搬至西安市雁塔区雁展路莱安中心T1栋25楼,其实际经营地已不在新城区。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为其住所地,因此本院应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适用</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郭 瑞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巨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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