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东莞环球经典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18335号
原告:东莞环球经典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李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瑾,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姿阳,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吕书全,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东莞环球经典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东莞环球经典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6月至9月期间,原告与被告先后就西安交大创新港2#楼、4#楼、5#楼、18#楼、20#楼、21#楼室内装饰工程施工材料供需事宜达成一致,签订《人造石材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共计14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人造石,付款方式为货到后付款85%、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95%,剩余5%质保金两年后所供材料无质量问题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货,上述项目已于2019年3月整体验收合格,质保期于2021年3月届满。被告于2021年4月17日就欠款事宜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但被告至今仍余质保金401495.89元未付。原告向被告催要多次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401495.89元及以此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陕西建工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自2019年6月18日起搬至西安市雁塔区雁展路莱安中心T1栋25楼,其实际经营地已不在新城区。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为其住所地,因此本院应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适用</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郭 瑞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巨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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