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4290号
原告:西安***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师少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二雷,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怡,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吕书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9375元及违约金2203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经营需要在2018年间向原告购买建筑辅助物资,原告已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货物总价款212616元。截至2019年1月12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货款123241元,尚欠89375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西安市XX大街XX号,XX大街XX号属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应移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海峰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邓华梅
书 记 员 曾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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