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如***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2民初9518号 原告:杭州如***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如***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杭州如***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 瑞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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