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2民初11136号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华腾云石辅料经销部,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经营者:**,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浥,陕西觉***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员。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华腾云石辅料经销部与被告陕西建工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华腾云石辅料经销部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华腾云石辅料经销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华腾云石辅料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华腾云石辅料经销部负担。
审 判 员 郭 瑞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