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3民初97号
原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郑海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守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守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建工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有限公司自愿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建工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1890元。
审判员 刘 洁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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