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陕0111行审4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xxxxxxx局。
委托代理人:***,男,西安市灞桥区xxxxxxx局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男,西安市灞桥区xxxxxxx局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陕西xx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察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察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xxxxxxx局依据灞人社监罚字【2023】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xx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罚款15000元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经审查,被执行人在承建金泰东郡项目时,收到申请执行人发出的《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保障监察询x通知书》后,未按要求报送资料,未按照《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要求进行整改。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贯彻执行若干x题的意见》第九十二条第(三)、(四)项等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灞人社监罚字【2023】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陕西xx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罚款15000元。被执行人于2023年11月1日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本院认为,西安市灞桥区xxxxxxx局所作的灞人社监罚字【2023】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西安市灞桥区xxxxxxx局灞人社监罚字【2023】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xx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