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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9173号
申请人:***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葑谊新村东环路幢300号6层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申请人:大自然(昆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新乐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申请人:浙江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锦淀公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申请人:大自然(昆山)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新乐路999号4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自然(昆山)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大自然(昆山)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自然(昆山)置业有限公司价值497971.66元、浙江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价值400565.44元、大自然(昆山)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价值71995.9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大自然(昆山)置业有限公司价值497971.66元、浙江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价值400565.44元、大自然(昆山)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价值71995.9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丽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