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505民初259号
原告:***能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西二路耿井村商品房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94FJ7L7Q。
法定代表人:李金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端九,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浩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76号1门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28034427。
法定代表人:张养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厚刚,男。
被告:富平县乾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庄里镇庄南村东关小区16号楼3单元14楼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8MA6YA65P6H。
法定代表人:郭苗苗,经理。
被告:垦利区垦利街道金元文体用品中心,经营场所东营市垦利区胜利路民丰农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21MA3PNR0P9C。
经营者:巴树涛,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该××。
原告***能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能公司)与被告天津浩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浩强公司)、天津泓毅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斯普莱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兴亦安商贸有限公司、富平县乾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平乾煜公司)、陕西载成商贸有限公司、西安伍顺合商贸有限公司、垦利区垦利街道金元文体用品中心(以下简称金元文体中心)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因本案涉及的票据出票人系恒大新能源汽车(天津)有限公司(曾用名国能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系恒大集团的关联企业,本院根据最高院关于涉恒大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以该案不属于集中管辖范围为由将本案退回本院,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原告丰能公司申请撤回对天津泓毅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斯普莱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兴亦安商贸有限公司、陕西载成商贸有限公司、西安伍顺合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端九、被告天津浩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厚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富平乾煜公司、金元文体中心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丰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天津浩强公司、富平乾煜公司、金元文体中心向丰能公司支付汇票本金200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以票据款2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天津浩强公司、富平乾煜公司、金元文体中心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28日,丰能公司合法取得票面金额为2000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票据载明:票据金额为200000元;收票人为天津浩强公司,能转让,到期无条件付款。丰能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提示付款,现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丰能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津浩强公司、富平乾煜公司、金元文体中心承担付款责任,望法院支持丰能公司诉求。
天津浩强公司辩称,丰能公司起诉数额天津浩强公司认可,但是出票人不是天津浩强公司,是国能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恒大新能源汽车(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浩强公司恳请法院追加其为被告,保障天津浩强公司的合法权益;违约方为出票方,并不是天津浩强公司,是恒大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请法院考虑中小企业的利益作出合法判决。
富平乾煜公司书面辩称,1、富平乾煜公司申请追加出票人和承兑人国能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这样票据真实性、承兑情况,是否存在拒付等案件事实更容易查清。2、本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曾经将案件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再将案件随意移送或退回,而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但富平乾煜公司至今未收到任何上级法院就指定管辖所做的裁定。3、基于现在程序可能错误的情况,富平乾煜公司认为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或者管辖权处于不明状态,特提出异议。若就有关管辖权的争议清晰之后,富平乾煜公司愿意就本案与丰能公司调解或者和解解决争议。
金元文体中心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20年8月31日,出票人国能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承兑人的名义出票了一张可转让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210211000183320200831713880607,票面金额为200000元,收票人为天津浩强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8月31日。承兑人国能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
后天津浩强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天津泓毅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泓毅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西安斯普莱商贸有限公司,西安斯普莱商贸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西安兴亦安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兴亦安商贸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富平乾煜公司,富平乾煜公司背书转让给陕西载成商贸有限公司,陕西载成商贸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西安伍顺合商贸有限公司,西安伍顺合商贸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金元文体中心,金元文体中心背书转让给丰能公司。
丰能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31日、2021年9月6日、2021年9月10日提示付款,承兑人拒付,拒付理由是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丰能公司主张其为票据的权利人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票据的功能在于发挥其流通转让效能,让更多的经营者通过票据转让、受让实现其经营目的。以票据偿还欠款是票据实现经营目的的一种形式,此时受让票据的公司、组织即为合法持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第三十二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本案系承兑汇票,金额为200000元,自国能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出票后,经过多个公司背书转让,西安伍顺合商贸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金元文体中心,金元文体中心背书转让给丰能公司。庭审中,丰能公司提交了《销售合同》、送货单、收款收据以证实其与金元文体中心之间具有交易关系。经审查,2021年下半年起,本院受理丰能公司作为原告的票据追索权案件有七件,涉及其前手金元文体中心的有四件,票据到期日均在2021年8、9月份,票面金额100000元至200000元不等,在恒大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存在的特殊境况的情况下丰能公司仍接受金元文体中心背书转让的汇票用于等额抵偿货款与常理不符,丰能公司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与金元文体中心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丰能公司仅提供了《销售合同》、送货单、收款收据,丰能公司无其他证据证实其与金元文体中心交易的客观真实性。丰能公司未能就其与前手之间背书行为发生原因的真实性提供足够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丰能公司可依据其与金元文体中心真实的交易关系另行主张权利。
富平乾煜公司、金元文体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能经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申请费1570元,由***能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秋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魏梦悦
书 记 员 陈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