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浩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和工贸有限公司、天津浩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39629号
原告:山东***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渤海五路1077号。
法定代表人:杨洪磊,董事长。
被告:天津浩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76号1门6层。
法定代表人:张养智,董事长。
原告山东***和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浩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已经自行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和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和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8元,减半收取计1409元,由原告山东***和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佳欣
书 记 员  宋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