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浩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献县昊坤建筑器材租赁站、天津浩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民初202号之二
原告:献县昊坤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泰昌商砼有限公司院内。
投资人:王相童。
被告:天津浩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76号1门6层。
法定代表人:张养智。
被告:李坤,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县。
原告献县昊坤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天津浩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李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献县昊坤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献县昊坤建筑器材租赁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献县昊坤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6元,保全费1984元,由原告献县昊坤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乔木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