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浩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浩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14432号
原告:天津浩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76号1门6层。
法定代表人:张养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东,天津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5月20日,汉族,户籍登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启源,天津苒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荔,天津苒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伟,男,1978年12月30日,汉族,户籍登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启源,天津苒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荔,天津苒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士福,男,1980年1月29日,汉族,户籍登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启源,天津苒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荔,天津苒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海峰,男,1975年11月13日,汉族,户籍登记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启源,天津苒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荔,天津苒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明德房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99号36门7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启源,天津苒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荔,天津苒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浩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伟、刘士福、陈海峰、天津明德房产投资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天津浩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浩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浩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天津浩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悦
人民陪审员 赵 红
人民陪审员 覃亚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商龙旭
书 记 员 刘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