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浩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浩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金塔集团建钢构件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恢267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浩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911201167128034427,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76号1门6层;
被执行人:天津金塔集团建钢构件工程有限公司,91120223575117680L,住天津唐官屯加工物流区。
本院在执行天津浩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金塔集团建钢构件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浩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6执恢2679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吕国欣
审 判 员 杨景崑
审 判 员 杨 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冯文鹏
书 记 员 丁如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