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21065号
原告:山东***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
市渤海五路10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天津浩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76号1门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和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浩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向原、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开庭传票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和工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和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张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