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电气(上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通用电气(上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13640号
原告: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保定市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业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毛军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江苏清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江苏清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用电气(上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楼****。
法定代表人:关海涛,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通用电气(上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1年12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案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 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沈伟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