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鑫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鑫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东营市宏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执保575号
申请保全人:潍坊鑫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稻田镇工业园长江路中段北侧。
被保全人:东营市宏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康洋路电商小镇A1号楼。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潍坊鑫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东营市宏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经作出(2019)鲁0783民初30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东营市宏业工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奚春波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