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鑫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鑫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1479号
原告:潍坊鑫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
原告潍坊鑫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潍坊鑫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鑫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海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初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