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2民初546号之一
原告:潍坊鑫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稻田镇工业园区长江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乘文,董事长。
被告:山东宏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潍城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创业路以东、卧龙西街以北、工业二街以南。
法定代表人:陈伟田。
被告:山东宏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玄武东街399号高速仁和盛庭仁和大厦1005。
法定代表人:陈瑞田。
原告潍坊鑫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宏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潍城区分公司、山东宏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潍坊鑫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鑫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鑫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4元,减半收取计677元,财产保全费576元,共计1253元,由原告潍坊鑫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路晓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迎迎
书 记 员 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