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科南都房地产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东尚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万科南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4民初9343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被告杭州东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桥路1号31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万科南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良渚文化村艺术中心1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杭州东尚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万科南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