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8民初3329号
原告:广西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田东县油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MA5KE73179。
法定代表人:娄朝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维,广西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贵昆,广西右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被告:广西千家万户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云中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E45T0U。
法定代表人:余永留。
原告广西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广西千家万户劳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西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两项共计6170元,由原告广西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丽丽
书 记 员 奚川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