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8民初332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田东县油城镇**。
法定代表人:娄朝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维,广西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贵昆,广西右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被申请人:广西千家万户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云中街****/div>
法定代表人:余永留。
原告广西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千家万户劳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桂0108民初3329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千家万户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广西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广西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已依法作出(2020)桂0108民初33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撤回起诉。解除保全申请人据此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千家万户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胜贵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雪婵
书 记 员 陈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