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8民初33号之一
原告:广西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田东县油城路234号。
法定代表人:娄朝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礼伟,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慧超,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4年9月2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
被告:广西千家万户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云中街3号202号。
法定代表人:余永留。
原告广西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千家万户劳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4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420元,由广西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宣江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乃结
书 记 员 蔡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