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宁0522执65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华鑫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490号银川IBI育成中心二期10号楼206室。
被执行人:中国共产党海原县委员会党校,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海兴开发。
申请执行人宁夏华鑫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共产党海原县委员会党校合同纠纷一案,海原县人民调解中心【2021】435号调解协议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中国共产党海原县委员会党校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华鑫融通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549960元,到期后中国共产党海原县委员会党校履行110000元,剩余439960元未履行,并负担案件执行费6500元。协议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8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夏华鑫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以私下处理为由,暂时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贺小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邵新东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