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10378号之一
原告:浏阳市永和镇新联碎石加工厂,住所地浏阳市永和镇新联村。
经营者:***,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湖南同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关口街道长兴社区东紫门9栋901号。
负责人:***。
被告:湖南同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桔井路23号11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浏阳市永和镇新联碎石加工厂与被告**、湖南同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湖南同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2022)湘0181民初10378号民事裁定书后,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同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一个。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浏阳市永和镇新联碎石加工厂在本案中要求被告湖南同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湖南同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已被生效的(2022)湘0181民初10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同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湖南同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