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10378号
申请人:浏阳市永和镇新联碎石加工厂,住所地浏阳市永和镇新联村。
经营者:***,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湖南同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关口街道长兴社区东紫门9栋901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同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桔井路23号1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浏阳市永和镇新联碎石加工厂与被申请人**、湖南同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浏阳××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浏阳市永和镇新联碎石加工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同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湖南同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浏阳市永和镇新联碎石加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同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湖南同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冻结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