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唐光远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唐光远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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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5民初9672号之一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85810195B。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荔,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沙井镇东南村屯头坡2队64号九三一仓储路口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E7LDX3。
法定代表人:陈志鹏。
被告:陈志鹏,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设有限公司、陈志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9月22日,本院收到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递交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判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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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2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793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尧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雷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