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04民初1458号
原告(反诉被告):长沙振华环境保护开发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平东路216号长江中央商务大厦B座403号。
负责人:刘兰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叶**,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文鹃,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中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
法定代表人:廖响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长沙振华环境保护开发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中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湖南中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中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中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 吴灿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万佳炜
书记员邹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