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04民初1458号之一
原告:长沙振华环境保护开发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平东路216号长江中央商务大厦B座403号。
负责人:刘兰岚,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叶**,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文鹃,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中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
法定代表人:廖响中,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振华环境保护开发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与被告湖南中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长沙振华环境保护开发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振华环境保护开发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振华环境保护开发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2元,减半收取计991元,由原告长沙振华环境保护开发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灿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万佳炜
书记员邹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