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安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安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924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2年10月26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委托代理人:莫世勇,兴业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广西安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邓贻军,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安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924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安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广西安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合计20042.96元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
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安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广西安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自动交纳20837.69元。扣除申请执行费201元、案件受理费223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款项20413.69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924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 判 长 梁其东
审 判 员 覃 源
审 判 员 杨永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符婷婷
书 记 员 陈家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