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安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西安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225民初836号 原告:**,女,1995年8月1日生,彝族,农民,住贵州省**县。 被告:广西安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香格里拉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诉广西安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其与广西安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诉讼目的达到,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自行处分其民事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