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225民初839号
原告:***,男,1984年4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县。
被告:***,男,1969年2月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广西安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59号香格里拉花园3号楼A**17A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9859811L(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广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诉***、广西安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广西安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对尚欠原告的工程款进行协商解决,争取在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自行处分其民事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5元,减半收取1132.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