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优创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优创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顶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民初4067号

原告:广西优创能xx公司,住所地南宁市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军,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顶赞xx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

法定代表人:陈某折,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保,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一,广西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西优创能xx公司与被告广西顶赞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广西优创能xx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广西优创能xx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优创能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西优创能xx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本院按规定退回原告广西优创能xx公司。

审 判 长  胡艳杰

人民陪审员  赵红梅

人民陪审员  邱 静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尹 胜

书 记 员  黄辅权

附法律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撤诉或者不准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