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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1713号
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恒利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湘潭市岳塘区建设路街道葩金路3号3栋2单元502号。
经营者:张浩。
被申请人: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交通厅1号院19幢5楼D座。
法定代表人:郭代军。
被申请人:湖南华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188号福泽大厦2808室。
法定代表人:彭海涛。
被申请人:刘旭东,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本院在审理湘潭市岳塘区恒利建筑器材租赁部与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华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旭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恒利建筑器材租赁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华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旭东名下银行存款93663.11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等额财产,以上保全申请已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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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恒利建筑器材租赁部的申请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华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旭东名下银行存款93663.11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93663.11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华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旭东名下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玮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宋晓玲
书 记 员 曹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