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华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益阳聚鑫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03民初3117号
申请人:湖南华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188号福泽大厦2808室。
法定代表人:彭海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立,湖南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益阳聚鑫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会龙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刘若登。
申请人湖南华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益阳聚鑫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华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益阳聚鑫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益阳聚鑫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案外人何景丰名下的车牌号为湘HG××**小汽车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华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益阳聚鑫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何景丰名下的车牌号为湘HG××**小汽车。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华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谢长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龙 晖
书 记 员 徐红梅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八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