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祥立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木之然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某某立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5民初1877号

原告:南宁市木之然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武路区人民医院一分院北侧金葵花花卉种植基地**。

法定代表人:黄金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业台,广西善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立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荣宝华商城**楼/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

原告南宁市木之然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被告***立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南宁市木之然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木之然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8元(已减半),由原告南宁市木之然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惠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陆昕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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