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民特12号
申请人:广西祥立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荣宝华商城**楼**房。
法定代表人:何佼,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1993年5月7日出生,住玉林市玉州区。
申请人广西祥立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祥立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裁字[2017]第2604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不正确,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故其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应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8日,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人仲裁字[2017]第2604号裁决: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西祥立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7年8月4日至2017年9月2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828元;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西祥立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7年7月3日至2017年9月21日拖欠工资1327元及拖欠工资1327元的25%额外经济补偿金331.75元;三、对***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再查明,***不服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裁字[2017]第2604号裁决,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不服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裁字[2017]第2604号裁决,已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应驳回广西祥立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西祥立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西祥立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肖肖
审判员姚娟
代理审判员沈刚德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