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103民初9291号
原告:广西智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南宁青秀万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辛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卓礼,男,1992年7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林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卓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住所地:南宁市新民路**中明大厦第****>
法定代表人:阮康康。
原告广西智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卓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故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其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智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元,减半收取计84.5元,由原告广西智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慧敏
人民陪审员 梁霄鹤
人民陪审员 周志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红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