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322执748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中恒华筑建设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街道荔华东大道8号莆田万达广场3号楼2001-2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577003804T。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诚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611号福建高新技术创业园2号楼3层东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555057975K。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中恒华筑建设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诚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3民终1751号民事判决,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设计费人民币721744.64元及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26元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福建省诚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福建省诚丰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3民终17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