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金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1执异242号
案外人:巩义市金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园丁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3X5HH20N。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巩义市园丁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常本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洋,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巩义市派克机械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巩义市康店镇庄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康店镇庄头村组织机构代码:B6434175-2。
法定代表人:***,任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与***、巩义市康店镇庄头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庄头村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巩义市金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停止对巩义市康店镇庄头村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9)巩义市不动产权第0017590号地上安置房10号楼东单元1-7层14套房产的拍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金桥公司称,巩义市康店镇庄头村安置房是由政府批复立项,异议申请人经巩义市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各项行政审批手续齐全后开发建设的安置房。异议人已依法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巩义市不动产权第0017590号,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异议人。***和巩义市康店镇庄头村民委员会非该安置房屋的权利人,法院无权拍卖该财产,请求法院停止拍卖。
申请执行人***称金桥公司此前已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驳回执行异议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同一个案件异议人无权重复提起执行异议。
本院查明,***与***、庄头村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11月11日本院作出(2016)豫0181民初6469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庄头村委在2016年11月30日支付***借款205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后,***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2019年12月21日作出(2019)豫0181执恢97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位于巩义市康店镇××村安置房××楼××层共××套房屋。2020年6月1日作出(2020)豫0181执恢366号执行裁定书,将查封被执行人庄头村委其中的七套房屋予以评估、拍卖。案外人金桥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以其为涉案房产实际权利人为由,请求停止对该房产的拍卖。金桥公司提交了土地权使用不动产权证、政府文件等证据。
另金桥公司此前就查封巩义市康店镇××村安置房××楼××层共××套房屋提出执行异议,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2020)豫0181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请求,该裁定书已生效。
本院认为,金桥公司对法院查封巩义市康店镇××村安置房××楼××层共××套房屋在提出执行异议后,被(2020)豫0181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后且已生效,金桥公司再次就同一标的提出异议的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金桥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一式六份,通过本院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康译方
审判员  王景峰
审判员  徐卫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