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民初4495号之一
原告:江苏华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友林(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智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程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华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智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003.5元,由原告江苏华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