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建桥电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市建桥电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锦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528执1467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建桥电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锦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兴文县古宋镇香山西路4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作出的(2017)川1528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宜宾市建桥电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经向银行、车管、证券、工商、不动产等单位查询得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将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告知其委托代理人,且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7)川1528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均
审判员*鑫
审判员***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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