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303执4996号
委托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淄博乾之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本院执行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淄博乾之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字第40714号委托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朱玮
人民陪审员周蕾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耿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