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81执1727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3号3楼305号。
法定代表人:董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鸿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比干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孙文阐,任执行董事。
**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鸿辉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民终1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河南鸿辉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河南鸿辉酒店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0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河南鸿辉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査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4月8日对被执行人河南鸿辉酒店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以及列入失信人名单的措施。
2021年3月30日经过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況、财产调査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査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鸿辉酒店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化保
审判员 郭文利
审判员 袁培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佳绘